发布日期: 2024-08-07
渝北经信〔2024〕67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7日
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4〕4号)、《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参照《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 庆 市 财 政 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2号)管理模式,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渝北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的用于支持渝北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为“中央资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信息委和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及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公开评审,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统筹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数字化转型改造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等给予补助。
(二)数字化转型样板打造。对改造成效好、示范带动强、复制推广性高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对于符合评审要求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小快轻准”产品及解决方案、“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及服务给予一定奖励。
(四)“小快轻准”SaaS化软件解决方案及产品集中采购。对4个试点细分行业部分试点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所需要通用型“小快轻准”SaaS化软件解决方案及产品进行集中采购,为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免费提供“小快轻准”SaaS化软件解决方案及产品。
(五)转型服务平台建设。建设运营渝北区试点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实现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提升和试点建设监管、试点成效评估评价及动态监测。
(六)公共支撑性服务。开展智库支撑服务、中小企业咨询诊断、生态促进活动、专家委员会运营、专项课题及案例研究、数字化水平等级评测及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符合奖补范围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及其他主体,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小企业:
1. 渝北区内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汽车零配件、智能装备、消费电子、服装及其他日用品4个试点行业细分领域的中小制造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执行;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5.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6.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不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
7.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行贿、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三年内禁止申报;
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申报。
9.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
1.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等事故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总额控制、统筹平衡安排的原则使用,主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等方式进行支持。
(一)数字化转型改造项目补贴、数字化转型样板奖励、服务供给能力奖励,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事后补助的拨付方式。
(二)“小快轻准”SaaS化软件解决方案及产品集中采购、转型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支撑性服务,需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其他非政府采购支出按照区经济信息委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实施。
第八条数字化转型改造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申报。区经济信息委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分阶段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二)项目评审。区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改造方案进行初审、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综合审核后并备案。
(三)评测验收。区经济信息委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计划,适时发布项目评测验收通知,并组织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等开展项目评测验收工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验收、合同验收、数字化水平等级测评验收、改造成效验收。试点改造企业应按照项目评测验收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并配合做好验收核查工作。
(四)资金拨付。项目评测验收完成后,区经济信息委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组织区财政局会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经区财政局备案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数字化转型样板奖励、服务供给能力奖励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申报征集。区经济信息委每年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及征集工作。相关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评选评审。区经济信息委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审核完成后,区经济信息委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组织区财政局会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经区财政局备案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项目的监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同时,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方案的,项目单位应专题报告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重新审定,作出拟调整撤销或继续支持的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后实施。属于应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已收到的专项资金全额退回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各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凡是发现项目单位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出现严重问题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一律收回专项资金,并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扶持项目。
第十六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负责人、经办人,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完成后自动作废。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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