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二)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二)


第四章 改造服务商主要工作

第十一条 改造服务商(含集成服务商和场景服务商)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熟悉相关政策。认真学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以及后续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相关政策。

(二)签订承诺函。集成服务商签订《关于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工作承诺函》,按照绩效目标对接企业改造需求,完成被改造企业、上云用云、改造企业中创新型(含专精特新)数量、数字化转型标杆、“小快轻准”解决方案、数字化车间及智能车间、创新性典型做法及模式数量(含链式、集群式转型)等绩效目标。

(三)制定工作方案。集成服务商协同场景服务商,制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附件1)。方案内容包括:需求分析、实施步骤、工作协同机制、保障措施等。

(四)强化团队建设。鼓励服务商组建本地数字化服务专业团队,持续提升团队数字化改造服务能力。实施过程中明确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团队,明晰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提升服务能力。集成服务商牵头,围绕细分行业或研产供销服管等特定环节开发并发布一批“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提升产品易用性、二次开发便捷性及跨平台互操作能力。

(六)开展摸底调研。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分工要求,集成服务商协同场景服务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取得企业信任,摸排企业改造意愿及合作意向。

(七)数字化水平诊断(需求分析)。集成服务商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版)对试点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诊断,深入挖掘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针对企业现有装备设施、技术水平、工艺流程、生产效率,明确企业数字化转型优先级和目标,编制《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诊断报告(模板)》(附件2

(八)供需对接。实施“1+X”供需对接活动,1为市级层面统一组织的供需对接,X为服务商和旗县区(开发区)层面组织的灵活多样的供需对接。

(九)签订合同。服务商与试点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合同(模板)》(附件3)。原则上,应由集成服务商与试点企业签订改造合同,改造合同中可体现场景服务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十)制定实施方案。服务商根据需求分析,结合行业发展趋势、技术创新趋势及企业内部条件,制定《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改造实施方案》(附件4),明确改造目标和实施步骤,确保改造完成后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

(十一)项目入库申报(平台登记)。合同签订后,服务商应协助试点企业登录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平台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十二)改造实施。服务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合同要求推进改造,确保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工作一次性开发完毕。服务商协助试点企业定期登录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月度进展填报表》(附件5

(十三)项目交付。项目改造完成后,服务商配合试点企业出具《项目验收报告》,试点企业出具《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满意度评价表》并盖章(附件6),由试点企业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经验总结。项目交付后,服务商及时梳理总结改造经验,筛选“小快轻准”优秀产品、提炼典型案例,并根据进度要求做好资料上报工作。

(十五)评测验收。服务商需协助试点企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提出项目评测验收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企业改造进度情况,安排评测验收机构开展评测验收相关工作。

(十六)资金兑付。服务商配合试点企业准备资金申报资料,包括诊断报告、改造合同、支付凭证、评测验收报告、满意度评价表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拨付资金。

第五章 服务商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改造服务商在试点企业改造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集成服务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场景服务商共同推进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场景服务商做好协同配合。

(二)服务商需持续开发符合行业、企业需求的“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确保产品功能完备、性能良好、定位精准,并通过优惠券、折扣等让利方式,降低产品价格,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本。

(三)集成服务商牵头场景服务商,组建专业对接团队,发挥主观能动性。实行单户企业专人负责制,不得过度打扰企业。对于实施中或者已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企业,不得擅自赴现场调研。

(四)服务商需与试点企业共同做好需求分析,确保诊断报告和改造方案分析精准、贴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五)集成服务商在与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对接过程中,如有开展供需对接活动需求,需要在活动召开前7天向市工信局报备。

(六)供需对接过程中,服务商要遵循企业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产品和服务,服务商不得过度包装、强制推销产品和服务。

(七)集成服务商所签改造合同和实施方案需报智库支撑单位和监督单位审查。

(八)对于在本文件发布之前已经签订的改造合同,服务商与企业参照合同模板,签订补充协议,通过审核后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

(九)服务商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与试点企业达成合作意向,根据试点企业实际改造需求签订合同,不得在合同签订之前提前向企业收费,不得对企业提出试点相关服务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十)服务商因自身原因造成企业投诉的,应在10日内完成整改;当服务商未能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试点企业可要求更换服务商,并对试点项目重新入库备案。

(十一)改造过程中,试点企业对服务商工作不满要求解除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从公共服务平台上撤销,新签订项目合同需重新上传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服务商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项目交付标准、交付流程、交付成果等完成交付验收,编制项目验收报告。

(十三)服务商满意度评价表应由试点企业独立客观公正填报,服务商不得有影响或者干预企业自主评价的行为。

第二条 智库支撑机构、监督机构、评测验收机构需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全面遵循并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紧密贴合试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确保所有活动均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二)发挥智库优势,及时跟进国家部委相关工作要求,完善试点城市创建相关政策支撑工作,助力企业顺利实现数字化转型目标。

(三)在转型实施的全过程中承担监督职责,确保市场环境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为所有参与方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四)不得私自以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的名义对接企业,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不得擅自动用企业设施、车辆、工具、原材料等,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保守企业商业机密,尊重企业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企业的数据和信息。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docx

附件2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诊断报告 (模版).docx

附件3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合同 (模版).docx

附件4 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改造实施方案.docx

附件5 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月度进展填报表.xlsx

附件6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满意度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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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彧禄、韩屹婷

图文:赵彧禄、韩屹婷

审核:吉日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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