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三)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等形式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对服务商在数字化转型项目推进工作中的服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集成服务商进行动态评估,集成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其集成服务商资格:

(一)工作进度缓慢,无法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二)改造实施效果较差,无法达到验收标准。

(三)经调查核实不配合智库支撑机构、监督机构、评测验收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等开展数字化转型工作。

(四)受到3家以上企业投诉且经调查确定投诉情况属实。

(五)其他违反相关行为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 场景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取消其场景服务商资格:

(一)改造实施效果较差、无法达到验收标准。

(二)经调查核实不配合集成服务商开展相关工作。

(三)受到3家以上企业投诉且经调查确定投诉情况属实。

(四)其他违反相关行为规范的情况。

第十七条 智库支撑机构、监督机构、评测验收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

(一)对相关工作不重视,未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二)未按工作要求制定细分行业转型实施方案。

(三)统筹、协调、实施数字化转型的能力不足,细分行业整体推进效果不达实施方案要求。

(四)受到3家及以上服务商投诉且经调查确定投诉情况属实。

(五)其他违反相关行为规范的情况。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结合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适当增补场景服务商。

第十九条 对在试点企业改造过程中发现的改造资金骗补、套补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机制,对参与的集成服务商、场景服务商和试点企业拉入黑名单,终身不予合作。如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申诉机制

第二十条 数字化服务商可就相关争议事项向市工信局局内工作专班提出申诉,申诉材料应写明申诉的事项、理由和目的,并举证必要、真实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专班在收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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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彧禄、韩屹婷

图文:赵彧禄、韩屹婷

审核:吉日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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