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饶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强化政策执行效力,上饶市工信局根据《通知》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上饶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公告期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留下有效联络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单位意见请注明联系人、电话,并加盖公章),并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局信息化推进科。
公告期限:202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29日
联系人:上饶市工信局信息化推进科 甘俊
联系电话:0793-8306448
电子邮箱:jxsr8306448@163.com
通讯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广信大厦B栋18楼
邮编:334000
附件:上饶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
上饶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规范上饶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强化政策执行效力,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饶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试点专项支持资金及市财政相关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遵循依法合规、专款专用、绩效导向、公开透明、责任追究、统筹协调六项原则。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申请顺序依次分配,额度用尽即行终止。在符合政策规定、实现绩效目标且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跨项目类别统筹调配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具体可通过补助、奖励、政府采购等方式实施。
第四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紧密协作,共同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通过强化过程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专项资金分配规范高效、使用精准合规。
(一)市工信局承担业务指导与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建立动态管理的试点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及公示等工作;对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实施跟踪督导,及时调度项目进展,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问题;会同市财政局设定绩效目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并提出资金优化建议。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与规范使用监督,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审核资金拨付申请并及时、精准下达;会同市工信局建立监管机制,通过检查、审计等方式监督资金合规使用,严格防范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行为;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政策调整依据。
(三)各县(市、区)、经开区工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核查本辖区项目真实性与初审推荐,以及组织企业项目申报、数据填报等基础工作;建立项目监管台账,定期实地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规定,及时报告项目进度偏差、资金使用异常等问题;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各县(市、区)、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确保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与同级工信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共同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分为补助类、奖励类、政府采购类三个类别,中央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补助类
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和精深加工业、光学及电子元器件制造业、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业三个细分行业的试点企业,支持试点企业自主选择所属行业领域内的数字化服务商,聚焦生产过程、产品生命周期和产业链供应链等关键业务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推进数据采集、场景集成及系统互联互通。对经评估认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三级的试点企业,按照不高于其试点期内数字化改造购置相关软件、云服务及网关、路由等必要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实际投入(下同)的50%比例给予资金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支持达标试点企业深化数字化改造,对经评估认定数字化水平达到四级的企业,按不高于其实际投入的70%比例给予资金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奖励类
对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小快轻准”数字化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省级及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市级及以上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链式”转型模式、集群转型模式、试点行业可复制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等奖励项目,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按程序组织专项申报工作,经企业(项目)资质认定通过后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并实施定额奖励,相关条件和标准另行明确。
(三)政府采购类
其他保障性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要求面向全国公开招标,采购四类专业机构服务:一是监督管理及验收服务,主要包括企业数字化改造全流程监督管理、验收材料评审核验,并出具验收报告;二是综合支撑及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主要包括咨询规划、方案设计、运营管理、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绩效评价等试点工作全过程综合支撑;三是专项财务审计服务,主要包括针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并逐企出具报告;四是供需对接及人才培训服务,主要包括举办重点行业领域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题培训及供需对接活动等。
第六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类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
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经申报、评审、公示并正式纳入试点专项补助名单后,按一次性全额拨付方式实行资金拨付。
(一)启动条件
项目单位已按照备案材料(含改造目标、技术路径、资金投入计划等)完成全部数字化改造内容,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并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验、资金合规性确认等验收程序,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整改通过。
(二)申请材料要求
项目单位向属地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包含改造工作总结报告,详细说明改造实施过程、成果及数字化水平提升情况;设备/系统交付证明(如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据等);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资金使用明细台账(涵盖全部投入的资金流向及合规使用证明);承诺书:包括材料真实性承诺、核验未达标退款承诺、信用记录证明(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拨付审核与支付流程
属地工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核查及真实性初审;初审通过后,属地工信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总补助金额进行复核,确认资金计算依据与项目备案的一致性;市工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复审,形成评审意见;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及验收结论进行最终复核,确认项目符合一次性全额拨付条件;复核通过后,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全额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银行账户。
第七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对试点期内项目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企业、“信用中国”网站确定的失信主体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为的企业不予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项目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经开区应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鼓励各县(市、区)、经开区配套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分层级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工信局应加强专项资金和绩效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中央、省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项目调整及后续支持依据,属地工信主管部门应配合开展绩效自评,实施动态跟踪与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能。对整改不到位或评价较差者实施问责,保障资金使用效益与透明度。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坚决杜绝将已改造完成项目包装成试点期间新项目等“新瓶装旧酒”情况,严防套补骗补、截留挪用以及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项目申报主体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取消资格、收回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实施期满结束,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