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中小企业

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工信软信〔2025〕161号


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规范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休闲食品制造、化工新材料及精细化工制品、新型电子元器件三个细分行业试点企业的遴选、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 试点企业的遴选、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试点企业遴选

第四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漳州市内依法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未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中小企业,且有较强的数字化改造意愿和需求;

(四)符合三个细分行业的中小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一项即可:

1.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企业行业代码属于13、14、15、25、26、27、28、29、39、40。

2.企业不属于上述行业代码,但主营产品属于休闲食品制造、化工新材料及精细化工制品、新型电子元器件相关产业链。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精神,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申报试点企业时,不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做好改造前数字化水平评测,向属地工信部门提交《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申报表》。

第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企业,汇总后正式行文推荐上报至市工信局。

第八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初审推荐企业进行综合审核,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试点企业名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改造备案。

(一)试点企业应尽快与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改造项目签约,并及时向属地工信部门提交服务合同、实施方案等材料,申请改造备案。

(二)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工信部门进行初审,将备案初审通过的企业推荐至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部门对初审推荐企业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复核通过的,予以批复;

2.复核发现备案内容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退回试点企业并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修改上报。

第十条 备案通过的试点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及时报送数字化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并配合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的调研、培训和交流活动等。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需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一经查实有任何虚报不实情况,将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后期影响企业申报改造项目奖补资金。同时试点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评测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改造项目的真实性、改造进度、改造成效等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对试点企业将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并查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调整出试点企业清单:

1.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不配合提供改造进展情况的;

4.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验收申请。

(一)改造完成的试点企业按照属地原则提出评测验收申请,申报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工信部门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市工信局。

(二)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定级和验收,出具数字化等级评测报告、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验收报告中的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和“限期整改”三类,“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30日,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二次验收。试点企业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或超过试点实施期的项目应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申请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经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按流程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 对已发文公布通过验收的试点企业,由市工信局按流程拨付补助资金。对因第十四条规定调整出试点企业清单的,或在试点期内未能通过项目验收的企业,按规定追回已预拨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施行期间,相关政策措施如有调整,本办法有关条款从其调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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