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现将《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下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及相关支撑服务。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板建设项目、“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项目、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数字化牵引单位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奖励项目、综合公共服务项目、工作经费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制定及修订;编制资金预算、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审核、跟踪管理、评测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及时转下达和足额拨付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管理,接受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中央、省下拨资金统筹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分配、安全高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1.实行产品清单制。数字化产品清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遴选。对中小企业使用数字化产品清单内产品进行改造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50%比例予以奖补。从数字化产品清单内优选一批典型高效产品形成优选产品清单,支持有一定数字化基础的中小企业通过改造进行优化提升,对仅使用优选产品清单内一款产品进行改造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80%比例予以奖补;改造中使用数字化产品清单外产品部分不予奖补。
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后,对通过改造验收且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要求的二级及以上数字化水平的中小企业,根据第三方评测机构评定的数字化等级进行分级奖补。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的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三级的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四级的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服务项目。支持项目承接单位为中小企业人员以及其他数字化转型相关人员提供数字化转型相关知识和技能等培训服务,提升江门市数字化转型人才供给。
2.中小企业信息安全服务项目。支持项目承接单位为中小企业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测评以及培训指导等服务。
3.数字化水平诊断服务项目。支持具备相关资质与经验的项目承接单位,严格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等标准,对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的诊断评测与等级认定。
4.智库服务项目。支持项目承接单位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咨询规划、方案设计、标准制定、过程管理、标杆遴选、绩效评价等试点相关支撑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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