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数据局关于印发《宜宾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合新产局、市酒业发展局,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宜宾高铁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现将《宜宾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项目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数据局

2025年9月16日

宜宾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

试点企业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项目的验收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24〕42号)以及其他宜宾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期内,经市级部门组织申报并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的数字化改造项目评测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工作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2024年版)》等有关要求开展,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的原则,以“技术达标、业务转型、数据贯通、效益提升”为核心,全面评估项目实施成效。

第四条  已纳入试点名单且按照相应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造的企业,均可申报验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市数据局牵头负责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统筹组织,市财政局协同配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验收机构”)开展具体验收工作。

第六条  市数据局负责制定验收标准与流程,组织验收机构开展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审核验收报告。各县(区)负责本辖区试点项目的日常监督,配合市级部门开展验收,督促企业按时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机构依据本办法及市数据局要求,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数据验证等工作,出具专业验收意见和评测验收报告。试点企业应配合验收工作,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将要求的申报材料按顺序形成一整套纸质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报送至市数据局,并扫描形成一个完整的PDF电子文档在宜宾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纸质材料与线上提交材料应保持完全一致。

第三章  验收基本条件

第七条  试点项目申请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7.1 按申报的诊改方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包括数字化设备采购、系统部署、数据对接等。

7.2 项目实施期不超出试点期(2024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8日),且已通过第三方全流程监管机构审查认证竣工。

7.3 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相关票据、合同等凭证齐全。

7.4 项目成果已稳定运行并产生了实际运行数据,相关指标达到预期业务目标。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验收审核流程:

8.1 企业申请。试点企业在完成数字化系统试运行,并通过全流程监理机构认证项目竣工后,登录公共服务平台,提出评测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试点项目验收申请书、第三方全流程监管机构出具的试点项目建设完工报告及相关材料、“数字化基础、管理、成效及数字化经营应用场景”自评材料、试点项目建设完成总结报告、相关财务票据等,以市数据局实际公布的验收申请材料为准)。

8.2 逐级审核。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试点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并在宜宾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上确认审核结果。

8.3 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市数据局组织验收机构开展书面材料审核及现场验收工作。

8.3.1 书面材料验收。验收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数字化改造佐证材料开展书面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提供的数字化水平自测结果、相关管理规定、建设的软件系统证明截图和演示视频、相关财务数据等材料,验收机构认为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完整、真实,符合现场验收条件。

8.3.2 现场验收。验收小组赴企业现场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听取试点企业和数字化服务商的项目汇报;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版)》对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等级测评;现场核查设备部署、系统运行、数据贯通等情况,抽取关键数据进行验证实施成效。现场验收完成后,验收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形成《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和《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验收小组一般由6人组成,包括验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2名、会计人员1名,全流程监管机构人员1名,以及市数据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各1名。

第九条  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整改后复审”“不通过”三类情况,其中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复审”的,验收机构应向企业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标准和整改时限;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验收机构应作出相关说明。

9.1 通过验收。项目满足全部验收条件,验收结论为“通过”,由市数据局在公共服务平台流程中正式确认通过,并根据验收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和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按程序研究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数据局审核意见,按程序组织资金清算拨付。

9.2 整改后复审。项目存在部分非关键问题(如材料不全、存在数据误差等),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复审”,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材料,市数据局组织复审(复审仅限1次),复审通过后按照通过验收执行后续程序。

9.3 不通过。项目存在提供虚假验收材料、资金使用违规或违反相关负面清单事项等重大问题的,或经整改后复审依然未达相关要求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再组织复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验收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10.1 试点企业须对项目评测验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10.2 服务商为企业提供的材料和服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应严格遵守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试点企业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10.3 验收机构应公平、公正、客观地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现场核查、财务数据审计等验收工作,不得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密安全等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10.4 全流程监管机构应确保试点企业验收前已完成申报项目建设,对试点企业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整改后复审”的试点企业,做好跟踪指导和督促。

10.5 市数据局应对试点企业验收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和备案。

10.6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数据局参与对行业内试点企业验收工作。

10.7 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造内容、改造进度和改造标准进行日常监督,配合市数据局参与对行业内试点企业验收工作,组织“回头看”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对验收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1.1 试点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11.1.1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存在实施过程、数据造假及其他造假行为的。

11.1.2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11.1.3 经市数据局认定,存在违反相关负面清单事项等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形。

11.2 验收机构未履行职责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验收资格并通报。

11.3 县(区)未履行监督职责的,报请市政府约谈相关责任人,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如后续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等实施过程中发现已验收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抽查不合格、绩效评价未通过等情况,将收回奖补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工作结束。由市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yibin.gov.cn/ybsszjjfzj/gk/gsgg/202509/t20250923_21522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