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工信发〔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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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发投促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营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及地方配套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列入试点的特色化工新材料制造、特色装备零部件加工制造2个细分行业及其他相关的数字化转型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央奖补资金统一由市级直接拨付至企业或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管理使用。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审核、评测验收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试点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指标下达等工作,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指导督促试点企业推进项目改造,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监察、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和围绕数字化转型开展的综合服务,具体支持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试点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通过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数字化水平评测,评测等级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二级及以上的,对数字化改造项目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予以分档补贴。其中,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成效评定为合格、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30万元补贴;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三级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四级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在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期内,对改造后新认定的基础级智能工厂参照二级(优秀)补贴标准给予奖励,升级为先进级智能工厂的参照三级补贴标准给予奖励;对改造后新认定的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参照四级补贴标准给予奖励。
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补贴与新认定智能工厂奖励均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补。
(二)支持打造标杆示范。分批次遴选不超过30家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引导同行业企业“看样学样”,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开展“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综合评价,遴选不超过40个优质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每个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每个服务商最多不超过3个。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新入选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三)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公共支撑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公共支撑性服务,具体包括:
1.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流程管理。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智库支撑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整合跨区域资源,协助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政策解读、数字化转型诊断、供需对接、典型示范推广、法律服务以及其他数字化转型服务工作。
3.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监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支撑开展试点企业入库与“小快轻准”产品合规性、价格合理性审核,为试点企业出具全过程监督结论,并督促风险企业整改,确保改造项目按照试点项目要求顺利落地、改造过程合规。
4.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评测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为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等级评测服务,出具评测报告。
5.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验收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及我市试点项目验收有关要求,开展试点企业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6.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审计服务。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试点企业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7.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服务。开展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相关的人员培训、考察学习、对接交流等活动,增强数字化转型人才支撑。
(四)支持开展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的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等其他工作。
第四章 支持条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和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
(三)积极参加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按规定向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专项资金支持: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二)近两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三)不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和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数字化项目改造完成后,应及时向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评测验收申请,经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完成评测验收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资金拨付程序下达相关指标,由县区财政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或单位。
第十四条 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资金申报企业和单位对其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申报企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取消申报企业和单位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已获得专项资金的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奖补的企业和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形成全市绩效目标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修订完善。专项资金中相关项目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除特别规定外,本办法与市级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原文链接:http://gxj.dongying.gov.cn/art/2026/1/28/art_37042_10310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