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产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开区经发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贸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芜政办秘〔2025〕7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试点城市实施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服务商工作规范》,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8日
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
服务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数字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工作,推动服务商高水平、高标准服务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根据《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服务商是指通过芜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遴选,纳入服务商资源池的企事业单位,分为主承包服务商和专业服务商。主承包服务商是指具有综合集成能力、资源整合能力,负责推进该行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服务商是指在特定细分行业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或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等特定环节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试点企业是指通过市工信局遴选,纳入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服务商职责
第四条 主承包服务商工作职责。
(一)完成所属细分行业绩效目标。按照细分行业绩效目标要求,完成细分行业试点企业改造数量、改造后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上云用云企业数量、“小快轻准”产品开发数量等绩效目标。
(二)推进细分行业企业诊断。负责所在细分行业中试点企业的改造前诊断工作,确认试点企业改造前状态,评估数字化水平,诊断数字化转型问题和需求,帮助企业制定数字化转型的具体目标和实施路径。
(三)推进细分行业企业改造。牵头推进细分行业改造进度,协同专业服务商开展供需对接,按照“一企一档”形成数字化改造方案,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审核细分行业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对细分行业改造进度、质量负总责,确保所在细分行业内试点企业改造后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组织专业服务商提炼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经验、路径模式、标准规范等。
(四)提升细分行业服务能力。聚合专业服务商产品和服务能力,实现与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互通;协同专业服务商开展“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产品培育及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相关培训。梳理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需求、问题和场景清单,通过试点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总结归纳优秀案例;
(五)其他工作。协同工信部门对细分行业试点工作进行过程监管和跟踪服务,开展考核评价、改造验收及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向市工信局报送工作情况,配合市工信局开展项目评审、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业服务商工作职责。
(一)提供产品和服务,开发细分行业或研产供销服管等特定环节“小快轻准”产品,提升产品易用性、二次开发便捷性及跨平台互操作能力。
(二)完成试点企业改造任务。配合主承包服务商开展供需对接、人员培训等,编制所服务的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报主承包服务商审核备案后开展相应数字化改造工作,确保试点企业改造后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整体改造工作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工作进度接受细分行业主承包服务商整体统筹管理。
(三)其他工作。配合主承包服务商开展关于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第三章 服务商行为规范
第六条 主承包服务商需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所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按照任务书约定,在市工信局指导下积极完成各项任务,落实各承诺事项和价格优惠;
(三)诊断调研过程中,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准痛点、需求,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转型建议;
(四)遵循市场原则,尊重企业意愿,可以向企业推荐优秀产品和解决方案,但不得限制企业的自主选择;
(五)加强对专业服务商开展数字化转型业务的管理,不得限制/阻挠专业服务商开展数字化转型业务,不得利用主承包服务商身份收取专业服务商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
(六)服务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参考合同模板与试点企业签署合同,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转包合同约定项目,不强制增减服务内容,不擅自修改服务价格,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七)主承包服务商参与项目服务人员不少于50人,在芜湖市有固定办公场所不低于1000㎡。
(八)业务活动中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不得擅自动用企业设施、车辆、工具、原材料等,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
(九)保守企业商业机密,尊重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客户的数据和信息。不得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产品设计、生产流程等,必要时和企业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 专业服务商需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所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遵循市场原则,尊重企业意愿,不强制企业选择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三)积极参与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建设,服从主承包服务商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上的管理;
(四)服务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参考合同模板与试点企业签署合同,严格遵守服务合同条款,不转包合同约定项目,不强制增减服务内容,不擅自修改服务价格,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五)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不得擅自动用企业设施、车辆、工具、原材料等,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
(六)保守企业商业机密,尊重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客户的数据和信息。不得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产品设计、生产流程等,必要时和企业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评价
第八条 由市工信局统筹,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走访、项目抽查调研等形式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从完成改造试点企业数量、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试点企业满意度、服务商服务能力以及绩效任务书完成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建立服务商动态调整机制。
第九条 主承包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工信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一)诊断报告评审通过率低于80%;
(二)工作进度缓慢,服务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无法按时完成转型任务;
(三)改造实施效果较差,每批次改造工作中累计3家以上客户无法达到验收标准;
(四)不能有效协调和组织专业服务商按时保质推进数字化转型工作;
(五)实施期内受到3家以上试点企业或专业服务商投诉且经调查确定投诉情况属实;
(六)伪造资料、弄虚作假;
(七)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产品设计、生产流程等;
(八)与试点企业或专业服务商合作中获得不当经济或商业利益的;
(九)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的;
(十)被警告后恶意诽谤、污蔑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及相关工作人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违反相关行为规范的情况。
第十条 专业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工信局移出专业服务商名单,若改造未完成,被改造试点企业可以自主更换其他服务商进行后续改造:
(一)改造实施效果较差、最终无法达到验收标准;
(二)经调查核实不配合主承包服务商开展相关工作;
(三)受到企业投诉并没有有效解决达到3次;
(四)限期整改超过2次或限期拒不进行整改;
(五)其他违反相关行为规范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业服务商动态管理机制
(一)判定为移出专业服务商名单条件的服务商,即刻移出服务商资源池;
(二)未参与市工信局遴选,但已为芜湖市试点行业内的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经备案审核后,可纳入服务商资源池;
(三)根据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需求,对专业服务商名单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服务商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30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服务商可就相关争议事项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诉,申诉材料应写明申诉的事项、理由和目的,并举证必要、真实的佐证材料。市工信局在收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验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