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现面向第三批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已纳入长春市第三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 

  (二)所申报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在长春市内实施,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项目须于20231229日(含)起至20251231日期间内实施并完工,即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项目验收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 

  (三)项目完工后已达到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二级及以上水平,且通过评测验收的第三批改造实施企业; 

  (四)在长春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支持标准 

  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按核定改造投入比例的50%,奖补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试点企业提交申请。试点企业提交《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及《长春市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至所属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 

  (二)县区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汇总各试点企业申报书及整理XX区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3正式行文到市工信局。 

  (三)项目验收评审。市工信局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书材料,并对项目情况、申报手续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四)申报资金拨付。市工信局经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试点企业予以资金拨付。 

  四、其他要求 

  试点企业需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一经查实有任何虚报不实情况,将取消试点企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同时试点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评测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试点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工作任务分别为: 

  (一)试点企业任务 

  向试点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报送《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纸质版一式四份及《长春市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报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同时将附件1及附件2电子版材料(可编辑版Word和盖章扫描件Pdf)于20253171700前发送至邮箱,邮件标题为第三批+试点企业名称+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含汇总表)。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域内试点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后,需主要做两项工作: 

  一是试点企业报送的纸质版《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四份和《长春市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两份,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自留一份存档,剩余材料于20253191700前报市工信局信软处。 

  二是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域内试点企业上报的XX区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3进行汇总并打印加盖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同时将汇总表的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于20253191700前同步报送到市工信局信软处。 

    

  邮箱:ccsdgz@163.com 

  联系人:邵哲恒 

  联系方式:0431-88777387 

    

  附件:1.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 

  2. 长春市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3. XX区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228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