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现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第二批试点企业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集范围

  汽车零部件配件制造、轨道交通高端装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中成药生物药品制品制造等四个细分行业的制造业中小企业。 

基本条件

  (一)在 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 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生产运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未违反国家、吉林省、长春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三)数字化改造意愿强烈,拟改造项目实施地须在长春市范围内,改造实施期自20231229日起,202510月底完成验收的中小企业。 

  (四)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再申报。 

三、申报流程

  (一)试点企业提交申请。试点企业提交《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申请表》(附件1)至所属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 

  (二)县区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辖市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企业,汇总后正式行文推荐上报至市工信局。 

  (三)试点名单公示。市工信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综合审核后,公示确定长春市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名单。 

  四、其他要求 

  试点企业需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一经查实有任何虚报不实情况,将取消试点企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同时试点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评测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试点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工作任务分别为: 

  (一)试点企业任务 

  向试点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报送《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申请表》(附件1)为纸质版一式五份(其中,企业自留一份纸质版,剩余四份纸质版报给试点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同时,试点企业需同步填写电子版报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域内试点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后,需主要做两项工作: 

  一是试点企业报送的四份纸质版《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申请表》(附件1)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自留一份存档,剩余三份于202411111700前报市工信局信软处。 

  二是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域内试点企业上报的长春市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汇总表》(附件2进行汇总并打印加盖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将汇总表的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于202411111700前同步报送到市工信局信软处。 

    

  邮箱:ccsdgz@163.com 

  联系人:曹越 

  联系方式:0431-88777387 

    

  附件:1.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申请表 

  2.长春市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汇总表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115 

原文链接